三大抗辩权规定内容主要是:
1.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2.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法定情形的,可以中止履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