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被判刑二年三个月,罚金二万,但服刑完毕,事已过了几年,罚金还要交吗?

刑事辩护
2019-07-11 14:03:2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根据刑法第53条的规定,罚金的缴纳分为五种情况:
      
    1.限期一次缴纳,主要适用于罚金数额不多或者数额虽然较多,但缴纳并不困难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罪犯在指定的期限内将罚金一次缴纳完毕。
      关于这里的指定的期限,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5条的规定,是指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2.限期分期缴纳,主要适用于罚金数额较多,罪犯无力一次缴纳的情况。限期分期缴纳使罚金缴纳时间有一定伸缩余地,在金额支付上可化整为零,有利于罚金刑的执行。
      
    3.强制缴纳。判决缴纳罚金,指定的期限届满,罪犯有缴纳能力而拒不缴纳,人民法院强制期缴纳,强制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
      
    4.随时追缴。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5.减少或者免除缴纳。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罚金数额或者免除罚金。
  • 一般情况下,案件审理宣判刑期后,由所在省司法厅监狱管理部门将犯人统一调配安排到服刑监狱或改造场所;如果剩余刑期较短,就在原看所守继续服刑。  参考:  广义的监狱指关押一切犯人的场所,包括监狱,看守所,拘留所等。狭义的监狱指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监狱的主管部门是监狱管理局,最高行政主管部门是司法部。  监狱局是“监狱管理局”的简称。  监狱局是管监狱的行政执法机关,在我国共设有两级:国家级和省级。  
    1、国家级:国家在司法部设立部属的监狱管理局,负责指导全国监狱工作,并直接监管燕城监狱。  
    2、省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省级监狱管理局,一般由省级政府的司法厅(局)实行部门管理,负责管各省的监狱工作。此外,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也设立有监狱管理局。  一般地,各级监狱管理局的职责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监狱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订有关监狱工作的全国或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监狱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二)依法管理所属监狱,领导监狱企业集团公司和子(分)公司,管理监狱处(科),指导下属监狱工作。  
    (三)监督管理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狱内侦查,指导突发事件处置,维护监狱安全稳定。  
    (四)制订罪犯教育改造规划,研究指导罪犯教育改造、心理矫治工作,协助开展社会帮教和社区矫正工作。  
    (五)负责罪犯生活卫生、疾病防控、警用装备、狱政设施和监狱信息化建设工作。  
    (六)编制实施全国和地方各级监狱布局调整方案和发展规划,推进监狱改扩建、退出高危行业、资产处置和民警生活基地建设。  
    (七)指导罪犯劳动改造工作,承担罪犯劳动职业技术培训、劳动保护等职责。  
    (八)指导监狱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工作。  
    (九)负责所属监狱及监狱企业的财务、审计的监督管理并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十)负责监狱思想政治工作、民警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警务督察和来信来访工作;负责监狱工人队伍管理及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十一)负责监狱对外宣传工作,组织开展监狱司法人权研究。  
    (十二)指导监狱学会工作。  
    (十三)承办党中央、国务院和司法部,省级党委、省级政府和省级司法行政部门等所交办的其他事项。
  • 罚金是指强制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节 罚金
      第五十二条 【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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