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取保被拒绝并不一定会批捕,取保候审与批捕均属于刑事强制措施,只是适用的对象不同,如果在取保候审期间出现不逮捕不能消除社会危害性的情形,为保证案件办理正常进行,可以取消取保候审,转为逮捕。
2、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
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