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过户原房主不配合过户,可以向对方发出催告函,要求对方尽快履行协助过户的义务。根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可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或者是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且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因此,如果原房主经催告后,仍然不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作为买方可以要求解除该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