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遗产放弃 继承公证书 的相关法律 法规 : 放弃 继承权 声明书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证明 继承人 放弃自己享有的 继承 他人遗产权利的真实、合法的意思表示的活动。 注意事项:
(1)公民申办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应当亲自到其居住地的公证机构或作出放弃继承权的行为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不能委托他人 代理 ;
(2)在时效上,公民放弃继承权应当在被继承人死亡,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否则,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将不具有法律效力。同时,放弃继承权不能附带其他条件或将自己放弃的权利转给他人,否则,应按接受继承办理;
(3)公民申办放弃 继承权公证 ,应是其自愿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任何在受胁迫、受欺骗情况下作出的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都将视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法律条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 民法典 》: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被继承人税款、 债务清偿 的原则】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 债务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的接受和放弃】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 【 法定继承 的适用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 遗嘱继承 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 遗嘱 人死亡或者终止;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