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对于强拆的物品如何处理?

拆迁补偿
2024-05-02 00:50:1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强拆物品损失请求赔偿时如行政机关未对屋内物品登记保全,未制作物品清单并交被拆迁人签字确认,致使被拆迁人无法对物品受损情况举证的,对于损失是否存在、具体损失情况等依法由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综合酌定受损物品的价值,一般为被拆迁人主张的受损物品合理价值的60%。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 互相损坏财物案件的具体处理方式需要根据具体损坏情况予以综合判定。第一,若互相损坏财物的涉案金额较小,可能涉及民事范畴。依据当事人之间可以通过和解或调解的方式先予处理,达成和解协议或调解协议后,若对方拒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协议向法院起诉。
    或当事人无法达成和解的,可以直接就具体案件向法院起诉。第二,如果涉案情节比较严重,毁坏的财物价值比较高或者造成的社会影响比较恶劣,就可能涉及《刑法》第275条规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本案双方均存在过错,在判罪量刑时也应予以考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违建被强拆里面的物品应向公证机关办理保全,及时进行物品转移。强制拆除时行政机关未对屋内物品登记保全的,被拆迁人可以按照受损物品合理价值的60%主张赔偿。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