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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延迟提货风险负担如下:货物交付后损毁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货物交付前损毁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无正当理由延迟提货的,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出卖人通知之日由买受人承担。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百零五条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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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延迟提货风险一般由其自行负担,存在不可抗力的除外。因买受人延迟提货致使货物未按约定期限交付的,买受人一般应自违约时承担毁损、灭失的风险。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百零五条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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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延迟提货风险一般由买受人负担。标的物交付之前,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标的物交付之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延迟提货致使未按照约定期限交付的,买受人自违约时承担风险。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零五条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第六百二十条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
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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