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对于国土局强拆合法吗,法律上该如何规定

拆迁补偿
2024-05-02 09:26:0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对于违法强拆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若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司法强拆违法规定是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之下,对于房屋进行强制性的拆除。
    司法强拆和违法强拆最大的区别是一个是合法的,另一个是属于违法的,司法强拆是指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对房屋进行强制的拆除,而违法强拆是指暴力拆迁的行为。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 国土局有权利进行强拆,但国土局没有直接的强拆权,不能自行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和设施,需要向法院进行申请才可以。
    在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之后,对于合法建筑,只有人民法院才有强拆权限,任何行政机关都无权进行行政强拆。但对于城市或镇规划区内的违章建筑,行政强拆依然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
    也即在此种情况下,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有权对违章建筑采取强拆措施行使强拆权。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管理局
    有权代表国家行使土地管理权,对违法占地建设行为享有查处权。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局
    有权对城市规划区内违反规划建设行为和非法临时建设(建筑)进行查处。
    3、乡、镇人民政府
    系乡、村庄规划区内违反规划建设的行为查处主体。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