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9月14日,我在一家私立医院看医生。那里的医生说我病得很重,然后给我做了手术,说我会康复的。恢复期是两个月,但是今天去了三级医院检查。医生说手术和没有手术一样无效。在这种情况下,我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我去卫生局投诉私立医院。卫生局建议我们先进行调解,但是医院坚持让我在手术单上签字。无论是手术前后签字,无论是强制还是非强制,都具有法律效力。我该怎么办?你只是个傻瓜吗?希望能回答,谢谢!

医疗事故纠纷
2024-05-02 09:32:0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手术签字可由家属或者关系人签字,如父母,子女,爱人等直系亲属。对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医务人员经相关负责人批准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患者因此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医疗机构怠于实施措施导致患者受到损害的,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 因手术造成医疗损害的,如果是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导致的,患者及其家属可以先与医疗机构协商,医疗机构拒绝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维权。
  • 患者在医院检查过程中出现医疗事故的,如果能够证明是由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患者或其家属可以先与医疗机构协商,医疗机构拒绝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维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