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开庭时法官会询问哪些问题
1、开庭第一步是书记员核对到庭人数,核对原告、被告、律师的身份证、律师证等资料,核对完毕法官会敲锤宣布开庭。
2、然后法官会宣布法庭纪律,要求关闭手机,不准随便说话,旁听人员不准记录。
3、法官要求原告表达诉讼请求,宣读起诉书事实和理由
4、法官要求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发表意见;
5、法官对事实进行调查,原告提出证据,并说明证据证明事项;
6、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意见,提出反驳;
7、被告提出证据,然后原告再发表意见。
8、对事实问题是否还有补充,遗漏,法官会总结;
9、法官提出双方争议焦点,引导原告、被告围绕争议焦点发表意见
10、之后进入双方互相提问环节,可以围绕案件互相提问;
11、双方最后称述,法官组织调解。
12、闭庭,双方阅看笔录,签字确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