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临时召开股东大会的条件包括有:董事人数不足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