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12318举报非法出版物

著作权
2024-05-02 16:32:05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可向当地的新闻传播局等投诉
  • 非法出版物是指不是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图书、报刊和音像、电子出版物,以及违反《出版管理条例》未经批准擅自出版的出版物。其表现形式主要有:
    (1)盗用、假冒正式出版单位或者报纸、期刊名义出版的出版物;
    (2)伪称根本不存在的出版单位或者报纸、期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
    (3)盗印、盗制合法出版物而公开销售的;
    (4)公开发行的不署名出版单位或署名非出版单位的出版物等。法律依据:《出版管理条例》
    第四条 从事出版活动,应当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
    第五条 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保障。
    公民在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六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检查与涉嫌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和经营场所;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