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主体为: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二款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