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哪些算职业病,法律如何规定

工伤索赔
2024-05-02 19:44:0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法定的职业病,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患病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的劳
    2、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
    3、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
    4、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
    四个条件缺一不可。法律依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方法》 第十一条 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
    (一)职业史、既往史;
    (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四)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五)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
    没有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或者健康检查没有发现异常的,诊断机构可以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职业病诊断应当依据职业病诊断标准,结合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临床表现和医学检查结果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做出。
    对不能确诊的疑似职业病病人,可以经必要的医学检查或者住院观察后,再做出诊断。
    第十三条 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第十四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执业医师进行集体诊断。对职业病诊断有意见分歧的,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诊断;对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
    第十五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做出职业病诊断后,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明确是否患有职业病,对患有职业病的,还应当载明所患职业病的名称、程度(期别)、处理意见和复查时间。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加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核盖章。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一式三份,劳动者、用人单位各执一份,诊断机构存档一份。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的格式由卫生部统一规定。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按规定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建立职业病诊断档案并永久保存,档案内容应当包括:
    (一)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二)职业病诊断过程记录:包括参加诊断的人员、时间、地点、讨论内容及诊断结论;
    (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的诊断用所有资料;
    (四)临床检查与实验室检验等结果报告单;
    (五)现场调查笔录及分析评价报告。
    第十八条 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上注明的复查时间安排复查。
  • 法律分析:法定的职业病,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患病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的劳
    2、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
    3、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
    4、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
    四个条件缺一不可。法律依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方法》 第十一条 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
    (一)职业史、既往史;
    (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四)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五)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
    没有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或者健康检查没有发现异常的,诊断机构可以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职业病诊断应当依据职业病诊断标准,结合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临床表现和医学检查结果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做出。
    对不能确诊的疑似职业病病人,可以经必要的医学检查或者住院观察后,再做出诊断。
    第十三条 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第十四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执业医师进行集体诊断。对职业病诊断有意见分歧的,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诊断;对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
    第十五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做出职业病诊断后,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明确是否患有职业病,对患有职业病的,还应当载明所患职业病的名称、程度(期别)、处理意见和复查时间。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加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核盖章。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一式三份,劳动者、用人单位各执一份,诊断机构存档一份。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的格式由卫生部统一规定。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按规定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建立职业病诊断档案并永久保存,档案内容应当包括:
    (一)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二)职业病诊断过程记录:包括参加诊断的人员、时间、地点、讨论内容及诊断结论;
    (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的诊断用所有资料;
    (四)临床检查与实验室检验等结果报告单;
    (五)现场调查笔录及分析评价报告。
    第十八条 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上注明的复查时间安排复查。
  •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鉴定是否为职业病,即构成职业病的要件,具体包括以下几个要素:
    1、主体方面,必须是劳动者,且是在该用人单位的劳动者。
    2、产生阶段: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中产生的。
    3、产生原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等有毒有害物质。
    4、归属方面,必须属于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情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