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拆迁中应当了解哪些知识?

拆迁补偿
2024-05-03 00:54:0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法律分析:拆迁是指取得拆迁许可的单位,根据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文件,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重新安置,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 房屋拆迁需要提前二至三个月告知户主。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
    1、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2、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3、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4、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 房屋拆迁活动的分类
    1、按土地性质分:可分为集体土地上农村征地房屋拆迁、国有土地上城市房屋拆迁;
    农村征地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是市国土资源局;城市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是市建设局(市拆迁办)。
    2、按项目性质分:可分为市政道路拆迁,房地产开发拆迁,社会事业拆迁,工业项目拆迁等。
    根据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