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调解是指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先由有关部门调解。有关部门是指法院以外的有关部门,包括当事人所在单位、妇联、基层调解组织和行政主管部门,婚姻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先通过诉讼以外的调解程序,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有关部门可以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进行调解,感情确实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