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主要有以下几种:
1.各时期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征、拨(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如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土地出让合同、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批文等;
2.土地证书;
3.因买卖、交换、赠与、继承等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或所有权的,除提交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协议书或证明外,还应提交土地使用权或所有权原始取得证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1)城市、水上和设有
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2)农村以
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3)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