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一般由拘留所处理,由拘留所凭借拘留决定机关的拘留决定文书及时收拘被拘留人,并对被拘留人进行法律、道德等教育,组织被拘留人开展适当的文体活动等,并且在期满后,依法释放被拘留人。
《拘留所条例》第九条法律依据:《拘留所条例》第九条
《拘留所条例》第九条
拘留所应当凭拘留决定机关的拘留决定文书及时收拘被拘留人。需要异地收拘的,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出具相关法律文书和需要异地收拘的书面说明,并经异地拘留所主管
公安机关批准。
第二十一条
拘留所应当对被拘留人进行法律、道德等教育,组织被拘留人开展适当的文体活动。
拘留所应当保证被拘留人每日不少于2小时的拘室外活动时间。
拘留所不得强迫被拘留人从事生产劳动。
第三十条
被拘留人拘留期满,拘留所应当按时解除拘留,发给解除拘留证明书,并返还代为保管的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