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的邻接权包括的具体内容如下:发行权、复制权、获得收益的权利等出版者对其出版图书和期刊享有的权利,以及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著作权法和本条例所称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是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和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的权利,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权利,不得损害被使用作品和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图书出版合同中约定图书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但没有明确其具体内容的,视为图书出版者享有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和在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内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出版图书的专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