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拆迁公司强制拆除我家房子,行政机关需不需要担责

拆迁补偿
2024-05-04 01:22:11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行政部门可以强制拆迁。行政部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方式、金钱给付的金额和给付方式以书面形式作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行政部门应对先行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不申请复议且拒不拆除的行政部门可以实施强制拆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 行政部门可以强制拆迁。行政部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方式、金钱给付的金额和给付方式以书面形式作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行政部门应对先行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不申请复议且拒不拆除的行政部门可以实施强制拆迁。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