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因管理造成损失需要赔偿吗
1、无因管理造成损失需要赔偿,具体如下:
(1)无因管理的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所以无因管理的受益人有可能要承担赔偿的;
(2)若管理人未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其义务,对本人造成损害的,应向本人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二、无因管理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无因管理的法律特征如下:
1、无因管理是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管理人必须为本人管理一定的事务,不管是对本人财产的保存、改良、利用,还是对其处分。
管理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是事实行为,而不是法律行为;
2、无因管理必须是为了他人的利益。也就是说,管理人必须有为他人谋利益的目的。从其动机来看,管理人的管理从为他人利益服务出发;从其效果来看,管理行为所取得的利益最终都为本人所享有。
如果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是为了管理人自己的利益或本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利益,则不是无因管理;
3、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无法律上的义务。如果管理人与本人之间有管理事务的协议,或法律规定管理人有管理他人事务的义务,
比如,甲应邀为乙修理房屋,或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为无行为能力人购置衣物,均不构成无因管理。
只有在既无当事人的协议又无法定义务时,管理人对他人事务的管理才是无因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