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交通事故逃逸不构成犯罪的,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次记12分。同时对于造成的人身损失和财产损失,逃逸当事人应当进行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