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撤回行政复议后能否再申请,法律上如何认定

行政复议
2024-05-04 19:00:3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行政复议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职权进行行政管理的活动中,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发生争议的时候,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复查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 在复议申请受理之后、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之前,申请人基于某种考虑主动要求撤回复议申请的,经向行政复议机关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 撤回行政复议后,如果不是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来提出申请的,还能重新申请。或者如果申请人能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也能够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来提出复议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
    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