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想问一下 我离了一次婚 有一个女孩今年五岁 孩子跟我 一直由我父母帮我带 后来我在饭店上班又处了一个对象 现在我和我对象没结婚 但是我又生了一个孩子 我现在的对象也不管我 我在他妈家整孩子 我一分钱都没有 他一分钱也不给我 他在哪干什么我都不知道 他也不和我联系 之前我们认识的时候我就和他说我有一个女儿 处对象可以 但是前提是必须能接受我女儿 他说能接受 还和他父亲去我家 跟我父母说让我们放心 保证管我女儿 现在孩子有病了 他们又不承认了 又不管了 我们没结婚 现在又生了一个女孩 我想问一下 他有没有责任抚养我之前的女儿 还有就是 我现在又生了一个孩子 他也不闻不问 我不想要这个孩子 我想走 可以吗 现在孩子一个多月。

2018-08-16 21:29:3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1994年2月1日以前,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而在一起生活,但是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但1994年2月1日后,没有结婚证,双方是同居关系,现在可以解除同居,就子女及财产进行分配,你应及时与律师咨询,确定方案,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有关规定:
    8.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