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取保候审的坏处是什么,法律上如何认定

取保候审
2024-05-04 19:08:0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1、取保候审的坏处是主要在于可能造成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或者起诉的情况、另外还可能导致发生徇私舞弊的行为等,具体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的取保原因和有关条件来进行合法的适用处理。
    2、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1款第1项是关于“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的规定,按照此规定实施,极可能对那些不具有逃避侦查、起诉、审判之虞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采取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措施,从而偏离了取保候审的目的。
    第51条第1款第2项是关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规定,从该项规定上看,立法只对判处刑罚的下限幅度作了规定,而对上限却没有限制,容易导致随意性。
    这就为有的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利用其缺陷大搞交易、违法创收、办关系“保”、人情“保”,进行受贿索贿、徇私舞弊等违法犯罪活动大开了方便之门。
  • 法律分析: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 取保候审主要具有以下劣势:

    (一)取保候审决定的作出具有一定的随意性,缺乏相互制约性。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取保候审决定的作出带有一定的随意性,缺乏相互制约性,也是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相违背的。
    (二)对取保候审使用条件的规定较模糊。
    《刑事诉讼法》对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这两种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运用条件作出了完全相同的规定,使取保候审运用条件的法律规定具有显显的模糊性。
    由于缺乏明确客观的判断标准,常常是依据办案人员的主观判断,其结论难免带有一定的主观性。
    (三)取保候审的保证形式对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的行为难以产生有效的制约性。
    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取保候审的形式为保证人担保或保证金担保两种形式。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