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劳动权的核心是什么,有哪些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纠纷
2024-05-04 20:56:0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劳动权包括:平等就业权、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自由择业权 、职业培训权,其核心内容是平等就业权和自由择业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 广义上的劳动权包括:工作权、报酬权、休息权、职业安全权、社会保障权、职业培训权、民主管理权、利益维护与申索权。简而言之,劳动权即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参与社会劳动和领取相应的报酬的权利。
  • 劳务工基本权利:
    1、依法受到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2、依法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
    3、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
    4、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各项权利。
    劳务工基本义务:
    1、自觉遵守用工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2、劳务派遣工要服从用工单位的日常管理;
    3、完成用工单位指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4、参加用工单位的各项劳动竞赛,勇于创新,为用工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5、国家法律和劳动合同规定的其他各项义务。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