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发生变更后,之前签订的合同不受影响。公司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变更前公司订立的合同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公司不得以变更为理由拒绝履行合同。公司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七条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五百三十二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