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行纪合同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合同违约纠纷
2024-05-05 09:20:1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行纪合同中行纪人的义务有:
    1、按照委托人指示处理行纪事务的义务;
    2、行纪人有义务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处理行纪事务;
    3、报告义务;
    4、保管委托物的义务;
    5、合理处置瑕疵物的义务;
    6、交付义务;
    7、对第三人履行向委托人负责的义务。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二条规定,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百五十三条规定,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二条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百五十三条
    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 行纪合同中行纪人的义务:
    1、按照委托人指示处理行纪事务的义务。
    2、行纪人有义务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处理行纪事务。
    3、报告义务。
    4、保管委托物的义务。
    5、合理处置瑕疵物的义务。
    6、交付义务。
    7、对第三人履行向委托人负责的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五十三条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 行纪合同中行纪人的义务:按照委托人指示处理行纪事务的义务;行纪人有义务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处理行纪事务;报告义务;保管委托物的义务;合理处置瑕疵物的义务;交付义务;对第三人履行向委托人负责的义务。
    《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二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二条
    《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二条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百五十九条
    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
    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