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指定意定监护人程序是怎样的?

子女抚养
2024-05-05 09:44:0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指定监护的程序有: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按照对被监护人最有利的原则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 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程序:
    1、确认监护人的范围;
    2、判断有监护资格的当事人的监护能力;
    3、指定对被监护人最有利的人员担任监护人。
    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一条第
    一、二款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十一条第
    一、二款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 意定监护人办理流程如下:
    1、在被监护人尚具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自主选定监护人;
    2、监护人和被监护人签订意定监护协议;
    3、双方去公证机关办理公证;
    4、被监护人丧失完全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之后,协议正式生效;
    5、监护人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意定监护人的办理条件有哪些
    意定监护人的办理条件如下:
    1、监护协议的被监护人在签订时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2、意定监护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3、意定监护的监护人也应该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4、意定监护协议书一定要进行有效公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