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权法律规定如下:
1、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跟另一方约定行使探望权的方式和时间。另一方应当协助其行使探望权。
2、若一方行使探望权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另一方可申请法院中止其行使探望权。
待中止事由消失后,再恢复其探望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亲或者母亲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