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如下: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企业的注册地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一致时,应当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准。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企业破产法》第三条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