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行政诉讼管辖权为何被取消?
劳动仲裁
2024-05-06 06:28:07
律师解答共有2条
行政诉讼管辖权的选择:1、一般地域管辖采取了“原告就被告”原则;2、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仍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3、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您好,这个要看行政诉讼中是否已经审理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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