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行政复议期限一般为六十日。税收相关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与一般行政复议期限相同,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
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