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已经不存在不能确权。
2、对于已经被拆迁部门拆除的房屋向法院起诉确权,因涉诉房屋已经被拆除,已经丧失确权基础,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3、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
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