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再次申请工伤鉴定材料可以吗?

工伤索赔
2024-05-07 07:08:0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再次 工伤鉴定 需要什么手续 提出再次工伤鉴定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包括:申请再次鉴定的事实与理由、伤病治疗情况、初次鉴定情况、申请时间(单位申请需加盖公章、 工伤 职工申请需本人签字);
    2.法律依据:《省 工伤伤残鉴定 申请表(再次鉴定)》1份(附件处下载);
    3.认定工伤决定书;
    4.市级工伤伤残鉴定结论及收到市鉴定结论时间的有效证明;
    5.被鉴定人 身份证 复印件;
    6.有关病历材料(须加盖医疗机构印章):医学诊断证明、就诊病历、化验报告、影像检查报告及住院治疗的出院记录、手术记录等; 职业病 应提交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诊断证明书、职业史、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
    7.医疗终结后受伤部位彩色照片(内伤和职业病可不提供)。 如何进行 工伤认定
    1、《 工伤认定办法 》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 法规 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规定》指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 工伤认定申请表 》,并提交 劳动合同 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 劳动关系 的有效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3、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 证据 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决定包括工伤或视同 工伤的认定 决定和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 工伤鉴定肯定会涉及一定的手续办理,所以在此类问题的解决上自己要了解有关的规定,这样在自己的权益维护上就会有着积极的作用,但是在实际的生活中,如果自己的工伤认定存在一定的程序错误,在自己的问题解决中就会发生偏差,自己要关注。


  • 法律分析: 提出再次工伤鉴定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
    包括:申请再次鉴定的事实与理由、伤病治疗情况、初次鉴定情况、申请时间(单位申请需加盖公章、工伤职工申请需本人签字);
    2、《工伤伤残鉴定申请表(再次鉴定)》1份;
    3、认定工伤决定书;
    4、市级工伤伤残鉴定结论及收到市鉴定结论时间的有效证明;
    5、被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
    6、有关病历材料(须加盖医疗机构印章):医学诊断证明、就诊病历、化验报告、影像检查报告及住院治疗的出院记录、手术记录等;职业病应提交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诊断证明书、职业史、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
    7、医疗终结后受伤部位彩色照片(内伤和职业病可不提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 法律分析:提出再次工伤鉴定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
    包括:申请再次鉴定的事实与理由、伤病治疗情况、初次鉴定情况、申请时间(单位申请需加盖公章、工伤职工申请需本人签字);
    2、《工伤伤残鉴定申请表(再次鉴定)》1份(附件处下载);
    3、认定工伤决定书;
    4、市级工伤伤残鉴定结论及收到市鉴定结论时间的有效证明;
    5、被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
    6、有关病历材料(须加盖医疗机构印章):医学诊断证明、就诊病历、化验报告、影像检查报告及住院治疗的出院记录、手术记录等;职业病应提交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诊断证明书、职业史、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
    7、 医疗终结后受伤部位彩色照片(内伤和职业病可不提供)。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