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是可以判不离的。司法解释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对于事实婚姻的离婚,应当按照现行婚姻离婚规定进行办理,对于事实婚姻提起离婚诉讼的,如经审查认为夫妻关系尚未破裂的,则可以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