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想交车,怎么报废注销
1、不想交车报废注销的流程如下:
(1)机动车注销登记申请表登记证书、行驶证;
(2)属于机动车灭失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灭失证明;
(3)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出境证明;
(4)属于因质量问题退车的,提供退车证明;
(5)交售报废机动车;
(6)支队车管所办证大厅申请注销登记。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机动车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九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报废期满的2个月前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因机动车灭失申请注销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
二、车辆注销的条件如下:
1、机动车灭失的;
2、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
3、因质量问题退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