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开庭时被告不出庭的,原告可向请求法院强制被告出庭。如果被告无故不出庭,法院有权对其采取强制措施,责令其出庭,必要时可以对被告进行司法拘留;如果被告确实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出庭,法院应要求被告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一般案件中被告不出庭的,法院可适用缺席判决规则,仅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视为被告方放弃质证权。但离婚案件中被告不出庭的,法院不能适用缺席判决规则。因为离婚案件涉及当事人身份的变更,根据民法典规定,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的唯一标准是夫妻感情破裂,仅有原告出庭的情况下很难认定双方感情是否破裂。
而且离婚案件很多时候会涉及共同财产处理的问题,被告不出庭的情况下法院很难查明双方共同财产情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