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婚内出轨 男的是过错方 但男的和一个女的基本都是用xx暧昧 没有所谓捉奸 什么的 男的和他老婆关系不好的 他老婆 似乎看不起这个男的 公共场合装作不认识 给这个男的造成了很大的心理阴影 所以感情不和 他们有一个五岁的女儿 婚后有一套房子 南方父母买的 女方没有出任何钱。还有一辆车 是给男方他哥哥买的 因为是这个男的摇的号所有车在他的名下 我想知道 走法律途径 男的怎么判

2019-07-15 10:38:18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要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如此看来,只有这四种行为被法律认定为过错行为。本律师认为:夫妻一方有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过错行为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之间没有必然关系。也就是说,过错行为并不影响平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首先,在婚姻法上,只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行为被认定为过错。有些当事人认为夫妻一方有婚外情就是过错方,其实法律对过错有严格的规定,一方有婚外情不必然就是过错方。一方有婚外情可能表现出多种形式,程度也不相同,如:一方仅与婚外异性保持暧昧关系,经常打电话、送礼物,但是没有其他出轨的行为;更进一步,夫妻一方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但也是偶尔为之;再严重一层,夫妻一方与婚外异性同居甚至涉嫌重婚罪。在婚姻法上,夫妻一方只有达到同居或重婚的程度才能构成过错,原因在于重婚或同居破坏了我国的“一夫一妻制”。其次,因一方有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一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因一方有过错在离婚时应当少分或不分财产,有过错行为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二者之间没有关系,所以人们普遍认为的一方有过错就应当“净身出户”的想法并没有法律依据可言。当然了,一方自愿放弃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法律也并不禁止和干涉。法律有没有规定少分或不分财产的情形?有!《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这是对损害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承担责任,并不能想当然的将其与过错相提并论。因此,本律师认为,有过错行为与离婚 过错方 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二者之间没有关系,所以人们普遍认为的一方有过错就应当“净身出户”的想法并没有法律依据可言。当然了,一方自愿放弃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法律也并不禁止和干涉。
  • 在双方离婚的过程中,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出轨,可以成为法院判决双方离婚的依据,不能成为财产分割的依据。根据《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却已破裂的若干意见》规定,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法院可以判决双方离婚。  同时,双方在离婚时,应该本着共同财产,平均分配的原则进行。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另外,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