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的条件是:
1、提起撤销之诉的主体限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而未参加诉讼;
3、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裁定、调解书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
4、判决、裁定、调解书中处理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结果;
5、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该诉讼。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期限是多久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期限是六个月内。
第三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此规定所设期限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一样,都是不变期间,不适用
延长、中止、中断的规定。
撤销之诉期间的起算,可能晚于法院判决、裁定、调解书生效时间,但不能早于生效时间。超过六个月期间,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