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取保候审的条件有:
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
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
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
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
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其他严重犯罪、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等不能适用取保候审,因为会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人民检察院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期间应该注意什么
取保候审期间注意如下: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是对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活动地域的限制。如果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必须经过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批准;
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取保候审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侦查、起诉和审判的顺利进行,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做到随传随到;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能利用自身仍有的一定自由实施干扰证人作证的行为,诸如对有关证人进行威胁、殴打、报复或者引诱证人作伪证;
4、不得伪造、毁灭证据或者串供,即被取保候审人不得利用未被羁押的便利条件与其他同案人订立攻守同盟,统一口径,隐藏、销毁、伪造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