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合同上约定工资按市最低工资发放,但实际工资远高于最低工资(有工资条、银行流水为证),但工资给缴纳社保等基数却按照最低工资为标准,这样做劳动者是否可按劳动合同法第38条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同时补齐少缴社保?经济赔偿金计算时,上一年度包含两个月产假,平均工资如何计算?

劳动合同纠纷
2019-07-15 11:00:0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1、经济补偿金:标准为,按照在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工龄不足1年的部分,超过6个月的,给予1个月工资的补偿,不满6个月的,给半个月工资的补偿。
    2、如果单位没有与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还应支付给你11个月的双倍工资(自2008年2月至12月),因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施行。
    3、经济赔偿金:为经济补偿金数额的2倍。
  • 如果你是城镇户籍居民,可以在户籍地申请办理社保自缴费缴纳社保。
    如果你不是城镇户籍居民,你不可以申请社保自缴费缴纳社保,只能通过再就业单位续缴社保。
    如果你是农业户籍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购买新型农村养老保险。
    如果有单位的话,由单位持你的身份证及劳动合同到社保办理。
    如果没有单位的话,自己执身份证、户口本、社区开具的灵活就业证明(如果有个体工商营业执照也带上)到社保即可办理
  • 用人单位主动提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补偿,从你说信息看,是合理的,补偿你六个月的工资,如果你的工资高于上海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那就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如果协商不成,那就申请劳动仲裁!相关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工作年限:在本单位工作每满一年按一年计算;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年计算。

      特别注意:工作年限限制。

      1)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签订,试行后解除的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2)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月工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1)月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2)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

      3)其他的,按劳动者前12个月的实际平均工资计算。

      赔偿金:赔偿金=经济补偿金×2倍

      特别注意: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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