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破产企业的员工,今年已经到了退休年龄。1988年在单位做临时工,1991年成为正式员工。现在我已经退休了。人事档案记载我1988年进厂,劳动局不认可。要求我找到1988年至1991年的任何证据来确定工龄。去相关部门查了一下,得知我们单位的工资档案早在2001年企业破产的时候就烧了。如何处理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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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后职工可以退休的法定情形包括:(一)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三)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四)其他情形。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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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工权益的问题属于劳动局管辖,劳动工龄问题一般先咨询劳动局,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者直接起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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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