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会经费是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算提取的,其中40%上缴县级(含)以上总工会,或由税务部门
代县级(含)以上总工会扣缴,60%留存本单位工会使用。2、工会经费一般是按月提取缴纳的。但是,各地区要求不一样,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工会咨询,按照当地工会要求的时间申报缴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二条工会经费的来源(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二)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四)人民政府的补助;(五)其他收入。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