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并领取补偿金后,还能要求公司补足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吗?劳动合同终止协议明确规定:双方确认,协议生效后,劳动关系期间的全部债权债务和劳动合同、法律、法规规定的款项已结清,员工确认企业已依法足额支付工资、加班费、补偿等费用,员工不得向企业索赔任何其他费用或款项。由于劳动合同终止协议中约定的补偿已经涵盖了“所有债券债务”、“法律、法规”规定的资金,那么以前少交的那部分住房公积金还能要求企业补交吗?如果进入诉讼程序,企业能否胜诉并补缴住房公积金?

社会保险
2024-05-09 20:24:1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经济补偿金包括住房公积金吗包括。经济补偿金以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劳动者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是属于工资的一部分,因此经济补偿金包括住房公积金。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 可以协商解决或投诉处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