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因为上班迟到的次数很多,公司以此为由解雇了我。我公司考勤制度有关规定如下:1、9:5分以后9:30分前到公司迟到,每月两次以上,从第三次开始50元。2、9:30后到公司,无任何说明视为旷工。3、员工无书面考勤记录,不在岗时间超过30分钟的,视为旷工,旷工按公示数双倍扣除。连续旷工2天以上或3个月累计旷工3次,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自旷工之日起,自动离职。旷工期间不享受任何福利!我迟到的次数很多,超过9:30次以上,9次以上:30分到I公司的,应该和人力资源总监发信息,后面没有书面说明,人力资源部也没有让我补。在公司招聘到接替我的人后,人力资源部告诉我,让我自己离开。如果我不想,只有公司让我辞职,没有补偿。公司能不能给我补偿吗?如果我能向公司要求赔偿,我应该如何保护我的权益?

劳动合同纠纷
2024-05-10 13: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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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