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和B准备在恋爱期间买房结婚,购房合同由A和开发商签订,购房的全部房款由A支付。由于各种原因,房屋交付后,房产证尚未办理。此时,A与B发生冲突,A与B分手。B认为自己和A恋爱多年,所以分手很不平衡。他利用A出国留学时擅自占用房子,把房子卖给了C,骗C说房子的房产证还没有办理,等到办理的时候再以C的名义登记。C与B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即对房屋进行装修,但由于装修不当,造成房屋损坏。A回国后得知真相,要求C把房子还给自己,赔偿房子损坏的损失。C认为B已经把房子卖给了自己,他是房子的主人,拒绝退货,双方发生了争议。只是想问一下,这里甲为原告,丙为被告,那么甲要从哪些方面把丙告上法庭,才能打赢这场官司。谢谢
-
恋爱期间共同购房的处理:恋爱期间,情侣以共同名义买房,房产自然归双方所有。1、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按份共有或者共有;2、协议不明确的,除共有人有家庭关系外,视为按份共有。共有份额一般根据每个共有人的出资比例确定,因此其分割也可以根据共有份额进行分割。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