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委托代理协议,双方约定了因不可规则受托人的事由,委托人要求解除合同属于违约。双方约定了违约金,那么,当委托人不合理的单方解约,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吗

2019-07-15 11:00:1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没有关于专项培训服务和保密条款的特别约定,不能因其他任何事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条款。这是一条强制性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25条明确规定除“专业培训和保密条款”外,任何事项不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条款。  不过,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整个劳动合同的效力。对于其他条款,双方仍应诚实、认真履行。至于劳动者该不该承担违约责任,依据《劳动法》第
    24、31条规定,劳动者在与公司不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提前30日书面请辞,后因公司未答复才离职,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
  • 继续履行中的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请求继续履行。是否要求债务人承担继续履行责任是债权人的一项权利,他人不能强迫。但债权人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则,债权人即丧失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的权利。
    合同法将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作为继续履行的除外条件加以规定,主要是为了促使债权人及时行使继续履行的权利,以稳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保护违约方的利益。
  • 根据现行合同法的规定,违约金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是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合同条款之一);
    (2)是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定额损害赔偿金);
    (3)是对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约定(不同于一般合同义务)
    关于违约金的性质,一般认为,现行合同法所确立的违约金制度是不具有惩罚性的违约金制度,而属于赔偿性违约金制度。即使约定的违约金数额高于实际损失,也不能改变这种基本属性。
    关于当事人是否可以约定单纯的惩罚性违约金,合同法未作明确规定。通说认为此种约定并非无效,但其性质仍属违约的损害赔偿。
  • 运输合同双方违约的构成要件可以参照《合用法》第一百零七条和第一百二十条的相关规定,第
    一、双方当事人均应履行一定的合同义务,即双方违约是以双方合同为前提和基础的。对于单务合同,因只有一方当事人负有义务,不会出现双方违约的问题。

    二、有违约行为存在。违约行为是指违反合同债务的行为,又称合同义务不履行。
    第三,当事人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既当事人双方均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的合同义务都不符合约定。

    四、双方违反义务均无正当的理由。如果一方或者双方的义务比履行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依据,如属正当行使履行抗辩权,或者一方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出现,则不能认定为双方违约。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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