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孩子在2018年12月3号11.00多,由他班主任老师给我打电话说两个学生把孩子推到了,孩子脸上有擦伤,嘴唇裂开,有些严重,我接到电话,让离学校最近的孩子爷爷赶到学校,由于看到孩子比较严重,爷爷从老师手中接到孩子第一时间把孩子送到离8家较近的医院治疗,当我赶到医院看到孩子时候,我简单询问了孩子情况,和老师说的一样,是被同学推倒的,医生给孩子做了擦伤处理,但是我和医生发现孩子的牙齿被磕断了一斜半,这个磕断的是恒牙,是没有办法在生长出来的,我第一时间给他班主任老师发了照片,说了孩子当时的情况,老师让我先看病,下来再说这个事,3号当天我带着孩子跑了三家医院治疗,中间校方没有任何相关安全管理老师和我联系,询问孩子情况,第二天早上我主动去学校了解情况,校方一个自称管安全管理的老师接待了我,我和她说了这个情况,她说她们下来调查后给我处理,只到下午也没有和我联系,第三天我们又去学校和第三方家长同时看了监控,了解孩子情况。目前学校说给我处理,我想了解下孩子牙磕断赔偿情况,目前孩子治疗是保髓治疗一年后,看牙根情况,如果牙根没有坏死,就到18岁以后给孩子做全瓷牙冠。如牙根坏死,就要把牙拔掉,做种植牙。

2019-07-15 10:40:36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断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院作为专业的医疗机构,应当遵守诊疗护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由于该医院未进行必要的常规检查,缺乏谨慎注意,对原告的个体差异判断不足,致使对产妇宫内是否慢性缺氧不能及时发现;当胎儿宫内窘迫时,处理不及时、不到位,未及早和患方沟通或采取其他方式尽快结束分娩;婴儿出生后,复苏不规范、不到位,以致婴儿即原告曾某患上脑瘫。
    被告医院过错明显,且与婴儿患上脑瘫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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