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办婚礼没有领证共同生活两个月,同居期间男方向我姐姐借款两万还款一万五,分手后我姐姐起诉法院要回剩余五千,现在对方打着“借款是维持感情的名义”起诉说是“共同债务”要求我给对方一万块钱

婚姻债务
2024-05-12 14:26:0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针对您所描述的情况,首先,您需要明确男方与您姐姐的借款关系是否明确,是否有书面的借款合同或借条作为证据。其次,男方主张该借款为共同债务,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该借款确实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若男方无法提供证据支持其主张,您和姐姐可以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的规定,主张借款合同的效力,要求男方返还剩余借款。
  • 您没有义务支付这一万块钱。借款关系是基于您姐姐和男方之间的约定,与您无关。除非您有明确的共同债务责任,否则您无需为男方的债务承担责任。建议您收集相关证据,如借条、转账记录等,以证明借款关系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准备在法庭上进行辩护。
  • 您可以反驳称,借款是以个人名义向您姐姐借的,并且男方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借款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此外,您还可以指出,男方声称借款是维持感情的名义,但这并不能改变借款性质。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借款合同是明确的法律关系,不应因个人主观意愿而改变。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